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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了10元 告停車場收費員
作者: nnickk 日期: 2007-03-11 19:51
更新日期:2007/03/11 08:40
記者:記者游振昇/台中縣報導
有碩士學歷的李姓男子,春節開車載家人到台中縣豐原市,車停民營停車場,預繳二小時四十元停車費,停一小時十分鐘後離開,要求收費員退十元被拒,雙方爭執,收費員後來退還,李仍堅持要告對方侵占和妨害自由,警方昨天將全案函送台中地檢署偵辦。
李姓男子表示,他要求退費時,收費員惱羞成怒說:「我已記住你的車號,你給我小心一點。」對方還說:「快滾,永遠不要再來。」他不是了十塊錢,而是為了爭這口氣,才堅持提告。
張姓收費員昨天喊冤說,他只是依公司規定收費,大過年他不想為了十元再爭執,才退還對方,短收的十元後來由公司吸收。當時車輛大排長龍,後方很多車等著要出停車場,他不可能限制對方行動,也沒恐嚇,李姓男子的做法,根本是浪費社會成本。
豐原警分局調查,李姓男子(四十八歲)上月廿二日大年初五晚上,開車載妻子與子女到豐原市,轎車停在豐原市博愛街四十三巷內的民營停車場。
李姓男子說,停車場入口處寫明停車一小時廿元,他開進停車場時,張姓收費員(五十六歲)向他預收二小時四十元,並表明可多退少補。
他表示,車停一小時十分後,他與妻兒回到停車場,離開時要求張姓收費員退他十元,收費員說依公司規定,停車超過一小時,不滿一小時部分都以一小時計費,不肯退費,他據理力爭,收費員才退還十元。
警方表示,李姓男子離開停車場後,隨即到派出所報案,控告張姓收費員侵占和妨害自由。員警找來張姓收費員,希望雙方和解,但李姓男子仍堅持提告,警方昨天只好將張姓收費員依侵占和妨害自由罪嫌函送法辦。
豐原市公所秘書傅政樺表示,市公所公共造產的停車場發包民營,都明定停車一小時廿元,滿一小時,未超過半小時以半小時計,超過半小時以一小時計費,博愛街停車場屬民營,收費標準和公有停車場不同。
【記者游振昇/台中縣報導】停車逾時不滿卅分鐘,以半小時計費,交通部早有規定,但許多民營業者不理會,不少消費者權益受損。針對李姓男子停車收費爭議,台中縣政府交通旅遊局長丁文進表示,將查明這座民營停車場的收費方式是否依規定,如違規可處罰鍰。
交通部路政司因相關糾紛不斷,早在九十二年間,就依消費者保護法,訂定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,規定民眾逾時停車,時間未超卅分鐘,以半小時計;超過卅分鐘,才以一小時計。但許多民營停車場或公家機關委外經營的停車場並未依規定執行,儘管民眾停車逾時不滿卅分鐘,仍以一小時計費。
丁文進表示,交通部路政司既已有規定,申請立案的停車場,不論公民營都應遵守。李姓男子的停車收費糾紛,縣府交通旅遊局並未接獲民眾投訴,他將主動調查,並請業者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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